新规汇总 | 生态环境法规标准
[ 来源:润兴消毒药业  时间:2023-10-13  阅读:669次 ]

01


海水 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HJ 1300-2023 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质量及海洋生物质量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


02


畜禽养殖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GB/T27522-2023 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水的监测方案制定、监测项目、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交接和保存、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描述了畜禽养殖污水监测的试验方法和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污水资源化利用、达标排放和农田灌溉的监测、粪浆的资源化利用监测参照使用。

0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1~5750.13—2023  10月1日实施)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5750.13—2023)是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的配套检验方法系列标准,包括13个部分,描述了饮用水水质检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水样采集与保存以及水质分析质量控制提出了技术指导,提供了测定饮用水中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无机非金属指标、金属和类金属指标、有机物综合指标、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消毒剂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的标准检验方法,是我国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技术基础,为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提供了技术支撑。

04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10月1日实施)

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05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DB31/ 1405—2023  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市域内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

文件明确排入市域内所有地表水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统一排放限值,明确养殖尾水水质采样点应固定设在尾水处理末端的排放口位置,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图形标志。

06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10月7日起试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行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07


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08


四川天府新区条例


(10月1日实施)

《四川天府新区条例》是保障四川天府新区建设发展的一部综合性省级地方性法规,分为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生态宜居、服务保障、附则共九章。

全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天府新区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确立了四川天府新区的功能定位、法定主体和职能职责,突出对公园城市建设、科技创新策源、现代产业集群、开放示范引领、生态宜居治理等重点领域的赋能增效,以法治力量护航四川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


09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 3061-2023  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0


甘肃省黄河流域

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10月1日实施)

为了加强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

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